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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惠芳与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浙江中美日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芳,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浙江中美日化有限公司,王基行,王美娟,王旭,王旭建,王庆,谢莲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025号原告刘惠芳,经商,市江东街道下傅村15组。被告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路2858号。被告浙江中美日化有限公司。区。被告王基行,经商,乌市稠江街道红联村4组。被告王美娟,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红联村4组。被告王旭,经商,市稠江街道红联村4组。被告王旭建,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红联村1组。被告王庆,经商,乌市稠江街道红联村18号。被告谢莲超,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红联村4组。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惠芳诉被告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浙江中美日化有限公司、王基行、王美娟、王旭、王旭建、王庆、谢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惠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的存款1550万元(银行账号:12×××11)。二、查封被告王基行、王美娟所有的位于义乌市下车门街206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16**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16**号)。三、查封被告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西城路2858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城西字第c00007854号、c00007857号、c00011674号、c00011682号、c00011677号c00011676号、c0001167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建    华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叶芹弟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伟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