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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安瑞得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安瑞得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142号原告: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发区曙光东路。法定代表人:朱学健。委托代理人:沈心淮。委托代理人:陈丽。被告:台州市安瑞得鞋业有限公司。街道九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仙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安瑞得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