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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盛军与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盛军;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刘盛军。被告张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盛军诉被告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盛军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