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土旺与周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土旺,周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24号原告朱土旺,男,汉族,1953年4月20日出生,农民,住武义县泉溪镇刘宅村。被告周国良,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土旺与被告周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土旺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土旺以双方达成口头还款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土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土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杜建跃人民陪审员 程云荣人民陪审员 王柏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沈 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