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与费文琴、凌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费文琴,凌伯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4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792号。负责人:钱水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学民,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文琴。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下昂村桃花庄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7608058000。被告:凌伯伟。省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红丰新村58幢4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0219540923041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与被告费文琴、凌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倪志泰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刘学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