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曹超辉与徐永良、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超辉,徐永良,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县罗星钣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665号原告:曹超辉。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徐永良。被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53弄4幢二层1-3间。法定代表人:蔡永华,执行董事。被告:嘉善县罗星钣金厂,住所地:嘉善县惠民镇优家村。法定代表人:苗如夫,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超辉与被告徐永良、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县罗星钣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超辉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嘉善县罗星钣金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超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超辉撤回对嘉善县罗星钣金厂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