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白娟与杨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娟,杨健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白娟。被告杨健康,无业。原告白娟诉被告杨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娟、被告杨健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娟诉��,2009年4月15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年底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经原告索要,被告2010年2月还款500元,下欠2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健康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由于自己没有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暂无力偿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的借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健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白娟借款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另外2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