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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商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恒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供电局、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恒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市供电局,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恒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供电局。法定代表人田增。委托代理人朱夷平。委托代理人谈乐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劼。上诉人浙江恒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因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恒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