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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潍商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崔月英、董文波与潍坊市潍城区鲁丰化工原料供应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月英,董文波,潍坊市潍城区鲁丰化工原料供应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月英。委托代理人齐广东,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潍城区鲁丰化工原料供应站。负责人孙祜之。委托代理人张铁燕,潍坊潍城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董文波。委托代理人齐广东,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月英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潍坊城区鲁丰化工原料供应站、原审原告董文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09)潍城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月英及原审原告董文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齐广东,被上诉人潍坊市潍坊城区鲁丰化工原料供应站的委托代理从张铁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受让葫芦岛锌厂松联金属加工厂对被上诉人的债权后,起诉要求债务人(被上诉人)向债权受让人(上诉人)履行债务52万元。一审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被上诉人)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出具的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证明,但该证明中没有注明日期,上诉人主张该证明形成于2004年2、3月份,被上诉人对该证明中被上诉人的印章没有异议,但主张该证明系上诉人利用空白的信笺伪造而成并申请对证明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由此导致原审认定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09)潍城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