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象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石夏辉与黎小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夏辉,黎小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象民初字第463号原告石夏辉。委托代理人龚秋生,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小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10号。负责人关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夏辉诉被告黎小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夏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694元,余款69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贺 亮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石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