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世清与沭阳盈天纺织有限公司、王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清,沭阳盈天纺织有限公司,王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113号原告:李世清,市龙山镇桥下一村堂门里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4055936。委托代理人:吕滔。被告:沭阳盈天纺织有限公司。阳县沭城镇东环路(工业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王鲁宁。被告:王鲁宁,闸北区宝山路450弄16号2304号。公民身份号码:××204241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清为与被告沭阳盈天纺织有限公司、王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永革审 判 员 王加强代理审判员 朱蕾蕾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书 记员 黄银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