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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世清与沭阳盈天纺织有限公司、王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清,沭阳盈天纺织有限公司,王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113号原告:李世清,市龙山镇桥下一村堂门里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4055936。委托代理人:吕滔。被告:沭阳盈天纺织有限公司。阳县沭城镇东环路(工业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王鲁宁。被告:王鲁宁,闸北区宝山路450弄16号2304号。公民身份号码:××204241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清为与被告沭阳盈天纺织有限公司、王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永革审 判 员  王加强代理审判员  朱蕾蕾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书 记员  黄银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