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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52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王希珍.公民与史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希珍.公民;史吉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23民初1537号原告:王希珍.公民身份证号码×××497X,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被告:史吉顺,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原告王希珍诉史吉顺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希珍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希珍负担。审判员  任长申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刘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