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52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王希珍.公民与史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希珍.公民;史吉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23民初1537号原告:王希珍.公民身份证号码×××497X,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被告:史吉顺,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原告王希珍诉史吉顺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希珍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希珍负担。审判员 任长申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刘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