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爱香与吴志江、义乌市九洲纸业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香,吴志江,义乌市九洲纸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永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944号原告王爱香,经商,市稠江街道黎明村2组。原告代理人冯秀勤。原告代理人赵群超,。被告吴志江,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被告义乌市九洲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东街道永胜村50幢5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江,执行董事。被告浙江永丰置业有限公司。凯旋路88号瑞鑫大厦14层1401号。法定代表人楼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香与被告吴志江、义乌市九洲纸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永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香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22元,由原告王爱香负担。审判员 吴伟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冯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