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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郑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郑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街66号。负责人:方必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员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新村市府宿舍。被告:郑涛,浙江省衢州市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下棠村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被告郑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高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