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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城民初字14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曹笃花与付士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笃花,付士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城民初字1458号原告:曹笃花。被告:付士义。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2010)莱城民保字第237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已交纳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HA8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月娟审判员  陶洪庆陪审员  孙之海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王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