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城民初字14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曹笃花与付士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笃花,付士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城民初字1458号原告:曹笃花。被告:付士义。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2010)莱城民保字第237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已交纳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HA8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月娟审判员 陶洪庆陪审员 孙之海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王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