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添龙与孟勤华、徐华菊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添龙,孟勤华,徐华菊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81-1号原告:叶添龙,孝丰镇城北社区百亩坦自然村9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603074712。被告:孟勤华,孝丰镇西街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505144715。被告:徐华菊,孝丰镇西街25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添龙诉被告孟勤华、被告徐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添龙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孟勤华、被告徐华菊价值36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添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勤华、被告徐华菊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孟勤华、被告徐华菊价值36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36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