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天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天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彩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天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08)武仲裁字第0102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905756.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145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5月10日前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天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4957214.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实计算),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余文庆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