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阳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康桃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桃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阳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康桃英。申请人康桃英要求宣告刘海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康桃英述称,被申请人刘海清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故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海清,系申请人康桃英之夫。2003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刘海清身患重症离家外出未归,经家人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街白鹤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翠微街派出所均为此出具了相关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5月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刘海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海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海清自2003年6月18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7年,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已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刘海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海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柯亚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