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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春法与孙麟辉、蔡兆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法,蔡兆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548号原告:张春法,市大溪镇水渚村1排129号。委托代理人:黄军辉,被告:孙麟辉,太平街道月河路92号。被告:蔡兆法,横峰街道后洋村关庙堂7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法与被告孙麟辉、蔡兆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张春法负担审判长俞圣岳审判员蔡冬青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O一O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蔡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