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春法与孙麟辉、蔡兆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法,蔡兆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548号原告:张春法,市大溪镇水渚村1排129号。委托代理人:黄军辉,被告:孙麟辉,太平街道月河路92号。被告:蔡兆法,横峰街道后洋村关庙堂7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法与被告孙麟辉、蔡兆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张春法负担审判长俞圣岳审判员蔡冬青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O一O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蔡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