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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雪花与蔡小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花,蔡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王雪花,女,1964年元月26日出生,汉族,无��。被执行人蔡小龙,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关于王雪花与蔡小龙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小龙已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一终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一终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