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雪花与蔡小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花,蔡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王雪花,女,1964年元月26日出生,汉族,无��。被执行人蔡小龙,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关于王雪花与蔡小龙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小龙已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一终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一终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