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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根富与徐真美、杨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富,徐真美,杨一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71号原告:王根富,市南浔区善琏镇善琏村小北桥12号。委托代理人:姚建生,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真美,州市南浔区善琏镇车家兜村毫城郎6号。被告:杨一鸣,市南浔区善琏镇车家兜村毫城郎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富与被告杨一鸣、徐真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一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富撤回对被告杨一鸣的起诉。审判长  熊志亮审判员  沈建国审判员  李群章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石海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