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35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张振松、张振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张振松,张振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3523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林辉,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俊杰,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住。被告张振松,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张振青,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诉被告张振松、被告张振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纪小令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李虎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