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余世禄与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禄,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余世禄。被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娜。原告余世禄诉被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世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世禄诉称:原告于2007年2月27日进入被告公司,工种是驾驶员,每月平均工资2000元左右,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依法给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2月2日,被告提出辞退原告,原告遂不再继续上班。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2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3320元;2、要求被告依法补缴2007年2月27日至2010年2月2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被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7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驾驶员,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2月2日,被告辞退原告,双方终止劳动关系。2010年4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被仲裁机构受理。另认定,原告2008年度的月平均实得工资为1900元左右。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工作证、工作服、收案回执、银行工资发放记录、短信记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于2007年2月27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2月2日,因被告提出辞退,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在此情形下,围绕原告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作以下分析评判:一、关于原告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告自述被告应支付2008年2月至2010年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4332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自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自该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原告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由于本院难于查清原告岗位的标准工资,本院以其实得月平均工资1900元的70%为基数计算,认定其差额计14630元(11月*1900元/月*70%)。二、关于原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为原告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现查明被告未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应依法补缴。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补缴2007年2月27日至2010年2月2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具体补缴险种、金额及期限应依社保机构认定。综上,本院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余世禄双倍工资差额1463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为余世禄补缴自2007年2月27日起至2010年2月2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具体补缴险种、金额及期限以绍兴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核定为准,个人应交部分由余世禄自行承担),余世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参保资料和个人应缴部分交给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资料和款项后的五日内为其办理好补缴保险的手续;三、驳回余世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朱 莹共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