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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3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20-07-08

案件名称

谯英、四川省南充市博文教育辅助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谯英;四川省南充市博文教育辅助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2123号 原告:谯英,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博文教育辅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环塔路4号。 负责人:冯建军。 原告谯英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博文教育辅助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谯英的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谯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谯英负担。 审判员  郑淑珍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