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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商初字第34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徐寿信、姜秀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徐寿信,姜秀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3424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26-8。负责人林辉,主任。被告徐寿信,男,1973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姜秀学,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被告徐寿信、姜秀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