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昌达纸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奥宇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昌达纸业有限公司,台州奥宇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211号原告:温岭市昌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中厢村58号。法定代表人:林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勤方,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奥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牧屿育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妙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灵芝,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昌达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奥宇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昌达纸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昌达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温岭市昌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