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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赵卓建与戴益钊、戴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89号原告赵卓建。委托代理人郑慧。被告戴益钊。被告戴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卓建与被告戴益钊、戴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卓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