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涡民一初字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徽金尚置业公司诉被告郑富文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尚置业公司,郑富文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涡民一初字223号原告:安徽金尚置业公司。被告:郑富文,男,40,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尚置业公司诉被告郑富文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高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