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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浩、张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浩,张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浩,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尔,男,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张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尔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尔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尔的起诉。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