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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茅春芬与洪银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春芬,洪银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540号原告:茅春芬,县始丰街道西演茅村3组8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洪,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银委,成年,西路3巷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春芬与被告洪银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春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茅春芬负担。审 判 员  钦群阳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