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茅春芬与洪银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春芬,洪银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540号原告:茅春芬,县始丰街道西演茅村3组8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洪,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银委,成年,西路3巷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春芬与被告洪银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春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茅春芬负担。审 判 员 钦群阳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