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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孙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孙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859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陈某。被告:孙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0年3月23日,被告孙某某因经营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年3月23日至2010年4月21日止,借款利率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若逾期还款,逾期每日罚息为千分之三,被告曹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交付给被告孙某某,借款至今未还。经审查,瑞安市公安局已于2010年6月7日以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某某款罪予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某某、曹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陈蕾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