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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赵华与任文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任文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赵华,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任文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诉被告任文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