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商初字第22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勤奋小区21幢2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19288;地号:1-344-21-17),并已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勤奋小区21幢2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19288;地号:1-344-21-1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淑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