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黄商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童丽萍与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丽萍,陈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172号原告:童丽萍,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10010045,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街84号。被告:陈丽君,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08100046,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天长南路1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丽萍与被告陈丽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丽萍于2010年07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丽萍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郑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