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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27号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董事长。被上诉人张某某,男。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向其原审诉讼文书确认地址(亦即其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罗巧(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