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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龙英与陆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英,陆宝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叶龙英。占兜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503057229。被告:陆宝发。4幢102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龙英与被告陆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龙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龙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龙英撤回对陆宝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叶龙英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赵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