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龙英与陆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英,陆宝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叶龙英。占兜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503057229。被告:陆宝发。4幢102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龙英与被告陆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龙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龙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龙英撤回对陆宝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叶龙英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赵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