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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象催字第7号申请人:宋某某。申请人宋某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宋某某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db/010516586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盛和灯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余姚市舜雷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0年2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8月3日,最后持票人为杭州余杭区乔司汉翔塑料经营部。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宋某某(杭州余杭区乔司汉翔塑料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 敏审 判 员  励先国审 判 员  何 滨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黄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