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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姬一鸣与金天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一鸣,金天洪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姬一鸣。委托代理人范俊涛,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被告金天洪,(省历史博物馆对面)。本院于2010年6月1日受理的原告姬一鸣诉被告金天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7月6日原告姬一鸣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一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