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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与周宅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周宅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被告:周宅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诉被告周宅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宅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宅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