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同××厂与平湖市××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同××厂,平湖市××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173号原告:嘉兴市××同××厂。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亭子桥村。代表人:宣××。委托代理人:丁××。被告:平湖市××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沈星村。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同××厂与被告平湖市××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平湖市××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法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平湖市××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嘉兴市××同××厂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 粹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成丽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