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阳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李三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三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阳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李三菊。申请人李三菊要求宣告张守勤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三菊述称,被申请人张守勤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故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守勤,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系申请人李三菊之子。2001年,被申请人张守勤因患精神疾病离家外出未归,经家人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天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永丰街派出所均为此出具了相关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6月17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张守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守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守勤自2001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9年,其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已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张守勤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守勤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柯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