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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常红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新良、赵新良与被告衢州绿荫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与衢州绿荫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良,赵新良与被告衢州绿荫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衢州绿荫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詹力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常红商初字第59号原告:赵新良,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铜岭村八字弄2号。委托代理人:张理,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绿荫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办事处十五里村。法定代表人:徐红,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伟金,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渡口小区*幢*单元***室。第三人:詹力年,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桃园小区***号。委托代理人:姜细发,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新良与被告衢州绿荫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詹力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2010年7月6日原告赵新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新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赵新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XX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造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