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中华与栗伟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中华,栗伟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1号原告郑中华,经商,市稠江街道柯村村96号。被告栗伟省,经商,佛堂镇剡溪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中华诉被告栗伟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中华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中华撤回对栗伟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郑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