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志祥与罗继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祥,罗继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257号原告罗志祥,农民,小学文化,住遂昌县高坪乡淡竹村湖下自然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吉有,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遂昌县高坪乡茶树坪村。被告罗继福,农民,住遂昌县妙高镇古院村石马路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详诉被告罗继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理费1330元,由原告罗志祥负担。审 判 长 叶 敏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人民陪审员 陈樟荣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叶燕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