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田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85-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何某。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敏飞已向我院交纳案件款73000元,并将工资卡交给我院由申请人每月领取。现被执行人何敏飞申请我院解除对咸阳市渭阳西路华林大厦东单元10楼西户房屋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何敏飞户下咸阳市渭阳西路华林大厦东单元10楼西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江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