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贤金与黄贤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金,黄贤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黄贤金。被告:黄贤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贤金与被告黄贤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贤金以自己证据不足为由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贤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贤金负担。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陈舜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