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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定明与朱亚敏、朱国庆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定明;朱亚敏;朱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70号原告:朱定明,0227195009268231),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朱梅村朱汤20组27号。被告:朱亚敏,227195609098221),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乌头门路旁。被告:朱国庆,227195707068210),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乌头门路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定明与被告朱亚敏、被告朱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定明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定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70元,由原告朱定明负担。审 判 员  周 晔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毛传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