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江干区笕桥镇黎明花苑二区5幢楼下,将1包“冰毒”(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38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被告人杨某在交易完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另经审理查明,案发后作案工具诺基亚1682C型手机一只及现金人民币305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移交我院暂扣。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已由公安机关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陈某、程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移送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手机通话清单、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毒品检验报告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本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毓 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徐枫(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