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中兴铸造材料厂与台州市椒江东南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中兴铸造材料厂,台州市椒江东南铸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062号原告:台州市椒江中兴铸造材料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东风村。组织机构代码:73842722-x。法定代表人:阮士友,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灵平、王剑,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椒江东南铸造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下马村。组织机构代码:72661859-8。负责人:解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椒江中兴铸造材料厂与被告台州市椒江东南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中兴铸造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