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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昌周与仇玉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周,仇玉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林昌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伟方。被告:仇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昌周与被告仇玉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昌周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潘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